南海仲裁案是濫用國際法
——訪廈門大學國際法專家、德國洪堡大學訪問學者蔡從燕
新華社記者蘭熙
從事國際法研究的廈門大學教授、德國洪堡大學訪問學者蔡從燕日前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說,菲律賓單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在管轄權(quán)、仲裁庭組成等方面存在疑問,存在非善意地利用或濫用國際法的情形。
“由菲律賓阿基諾政府單方面提起的所謂南海仲裁案,可以說是濫用國際法,至少是沒有出于善意地利用國際法,”蔡從燕說。
蔡從燕強調(diào),中國與包括菲律賓在內(nèi)的東盟國家曾簽署《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下稱《宣言》),并將爭端解決機制寫入其中,菲律賓沒有充分利用《宣言》中已有的爭端解決機制。在《宣言》已有其他爭端解決安排的情況下,中方所反對的是任何一個相關(guān)當事方在沒有充分地利用已有爭端解決機制的情況下單方面提起仲裁。
蔡從燕指出,“仲裁庭沒有恰當?shù)乩斫夥?,也沒有恰當?shù)胤治龇品教崞鹬俨玫囊鈭D。在目前的國際法實踐中,國際爭端解決機構(gòu)濫用國際法的風險越來越大,擴大管轄權(quán)的趨勢普遍存在”。
蔡從燕直言,目前,越來越多的國家對南海仲裁庭成員的中立性與獨立性提出質(zhì)疑,“本案在仲裁庭成員的選任上明顯存在缺失,這就難以保證仲裁庭組成的正當性”。
據(jù)蔡從燕介紹,中國已于2006年依據(jù)《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稱《公約》)規(guī)定作出聲明,將涉及海域劃界等事項的爭端排除適用仲裁等強制爭端解決程序,從而排除了本案仲裁庭對這些事項的管轄權(quán)。本案中,菲律賓沒有直接提出海洋劃界問題,仲裁庭就此認為菲律賓“偽裝”的訴求只涉及《公約》解釋問題。
“然而仲裁庭所謂的《公約》解釋,本質(zhì)上涉及中國與菲律賓等其他南海周邊國家之間未來的海洋劃界與主權(quán)認定的問題,仲裁庭實際上是曲解了中方所作排除性聲明的含義,”他說。
蔡從燕指出,《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中確立的談判實際是一種法律義務(wù),這不僅因為該《宣言》由各南海周邊國家一致達成,而且在長期以來的國家間互動中被各國領(lǐng)導(dǎo)人一再重申,“我認為仲裁庭沒有全盤考察、恰當判斷談判在中國與菲律賓以及其他的南海周邊國家之間所應(yīng)具有的法律性質(zhì)”。
在蔡從燕看來,對于較為敏感的國家間爭議,協(xié)商談判更有利于促進爭端的實際解決。而本應(yīng)化解爭端的仲裁裁決,在此次南海仲裁案中并無助于爭端解決,“這個案件中仲裁庭的處理辦法顯然會惡化爭端,國際社會應(yīng)更重視解決爭端從而恢復(fù)秩序”。
蔡從燕強調(diào),《國際法院規(guī)約》規(guī)定其最重要的使命是“解決爭端、恢復(fù)秩序”。南海仲裁庭對國際爭端解決機構(gòu)的認識是片面的,這一仲裁庭對其自身使命和性質(zhì)的認知,與《國際法院規(guī)約》中所述并不相符。
蔡從燕說,國際法有時存在一些漏洞,不少內(nèi)容是“建設(shè)性的模糊”,這些“模糊”內(nèi)容原本是為了幫助各方達成條約而在締約時故意留下的空白,而南海仲裁案就是不完善的國際法被輕易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