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謝莫京家里,我們看到了《受降條約書》,全文如下:
1946年1月23日,新四軍與日軍在炮車車站簽署的《受降條約書》。
受降條約書
自從一九四五年九月二號日本政府向中國正式宣布無條件投降以來,至今已經五月,在華日軍已大部解除武裝,唯隴海路一段尚未按照投降條款解除武裝。日軍六五師團七二旅團一三六大隊第一中隊并依然武裝占領隴海路砲車車站。新四軍根據波茨頓宣言,應向炮車車站之日軍受降并解除其全部武裝及軍用資材,頃經雙方代表協(xié)商,簽定如下各項
(一)移交項目
(1)砲車車站日軍所有武器彈藥及一切軍用品不得破壞不得移交他人,需將全部移交新四軍
(2)砲車車站及該站所有資材不得破壞不得移交他人,需將全部移交新四軍
(3)砲車車站日軍之私人日用品概歸私人自行處理
(二)移交辦法
(1)先將輕重武器(擲彈筒輕重機槍炮以上之火器)移交新四軍代表及參謀人員
(2)其余武器彈藥等應集中于站內事務室由新四軍派員接受
(3)規(guī)定一九四六年正月二十四日午前八時移交
(三)砲車車站之日軍一經解除武裝以后,新四軍宜保證其生命之安全并遣送徐州或海州集中后送回日本
(四)所有以上武器及軍用資材統(tǒng)交新四軍華中野戰(zhàn)軍七O團接收
(五)解除武裝后之日軍應全部集中砲車鎮(zhèn)待命
(六)砲車車站之日軍如不履行或違反以上任何一項者,新四軍有權制裁之
(七)此條約經雙方代表簽字后即發(fā)生效力
(八)此條約繕寫中日文各兩份均有效力,由雙方存中日文各壹份
新四軍華中野戰(zhàn)軍政治部聯絡部聯絡科上尉干事代表 莊五洲 徐通榮
日本軍六五師團七二旅團一三六大隊第一中隊中隊長 中原伍
一九四六年正月二十三日
《受降條約書》共分移交項目、移交辦法、日軍遣送、新四軍接收和條約書法律效力等共8款12條。這是新四軍遵守二戰(zhàn)國際公約賦予的權力、履行自己的神圣義務,與受降日軍簽約書寫的一份可稱作“軍事外交文件”的一段歷史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