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方主張:釣魚島被“美國歸還后屬于日本領土”
歷史事實:美日私相授受他國領土完全非法
日本政府稱,根據1971簽署的《歸還沖繩協(xié)定》,美國已將釣魚島的施政權交給了日本,因而釣魚島屬于日本的領土。這是美日之間將中國領土私相授受的非法行為,完全是一種強盜邏輯。
首先,二戰(zhàn)后日本的版圖不包括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二戰(zhàn)結束后,美軍曾于1946年1月29日發(fā)布《聯(lián)合國最高司令部訓令第667號》,其中第三項明確規(guī)定日本版圖所包括的范圍為“日本的四個主要島嶼(北海道、本州、四國、九州)及包括對馬諸島,北緯30°以北的琉球諸島的約1000個鄰近小島”,釣魚島不在其列。
第二,美國接管日本時釣魚島不在其接管范圍,是后來美國擅自擴大將釣魚島納入其管轄范圍的。1951年9月8日,美國等一些國家在排除中國的情況下,與日本締結了“舊金山和約”,規(guī)定北緯29°以南的西南諸島等交由聯(lián)合國托管,而美國為唯一施政當局。根據該條約的說明,“北緯29°以南的西南諸島”是指“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即原琉球王國所屬國土,并不包括釣魚島。1953年12月25日,美國發(fā)出一份美國民政府第27號令“琉球列島地理界線”,稱“根據1951年9月8日簽署的對日和約”,有必要重新指定琉球列島的地理界線,并將當時美國政府和琉球政府管轄的區(qū)域指定為,包括北緯24°、東經122°區(qū)域內的各島、小島、環(huán)形礁、巖礁及領海。該布告擅自擴大美國管轄范圍,將中國領土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裹挾其中,完全是美國對釣魚島的非法侵占。
第三,美日兩國私相授受他國領土是非法和無效的。1971年6月17日,美日簽署《關于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的協(xié)定》,并于1972年5月把琉球群島和釣魚島的“施政權”一起“歸還”給了日本。對此,1971年12月30日,中國外交部發(fā)表嚴正聲明指出:“美、日兩國政府在‘歸還’沖繩協(xié)定中,把我國釣魚島等島嶼列入‘歸還區(qū)域’,完全是非法的,這絲毫不能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釣魚島等島嶼的領土主權。”
日方主張:“中國未提出異議”與“不存在主權爭議”
歷史事實:中方多次譴責并堅決反對美日非法行為
對于美日私相授受中國領土的非法行徑,中國政府從一開始就表示堅決反對。早在1950年6月,當時的中國國家領導人周恩來便強烈譴責美國的行徑,聲明中國人民決心收復臺灣及一切屬于中國的領土。1951年9月18日,周恩來代表中國政府宣布,“舊金山和約”因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準備、擬制和簽訂,所以中國政府認為是非法的,無效的,絕不能承認的。1953年12月,中國要求美國遵守《波茨坦公告》精神妥善處理琉球群島和釣魚島等島嶼。1958年9月4日,中國政府發(fā)表領海聲明,指出中國領土包括臺灣及其周圍各島。1970年和1971年,《人民日報》多次發(fā)表文章,反對美日侵吞我國領土釣魚島等島嶼。1971年12月,中國外交部發(fā)表聲明,指出釣魚島等島嶼是臺灣的附屬島嶼,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而不屬于琉球。此外,中國民間和臺灣、香港等地還多次舉行反對和抗議活動,怎么能說中國在上世紀70年代后期前未提出異議呢?
綜上所述,無論從歷史事實還是國際法,都可以證明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是中國的固有領土。日本應尊重史實,尊重戰(zhàn)后國際秩序,嚴格履行《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國際法律條款,徹底放棄侵占中國領土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妄想。
(作者單位:軍事科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