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條巡視組開展巡視前,應當向同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審計、信訪等部門和單位了解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巡視組進駐被巡視地區(qū)(單位)后,應當向被巡視黨組織通報巡視任務,按照規(guī)定的工作方式和權限,開展巡視了解工作。
巡視組對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和線索,可以進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條 巡視了解工作結束后,巡視組應當形成巡視報告,如實報告了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并提出處理建議。
對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其他重大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
第二十四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聽取巡視組的巡視情況匯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決定。
第二十五條 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應當及時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匯報,研究并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
第二十六條經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同意后,巡視組應當及時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相關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
根據(jù)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要求,巡視組將巡視的有關情況通報同級黨委和政府有關領導及其職能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