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主權原則
我國憲法第二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
二、基本人權原則
2004年憲法修正案規(guī)定:“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從而確立了基本人權原則。
三、法治原則
1999年憲法修正案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也成為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之一。
四、民主集中制原則
我國憲法第三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