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表:人大代表的權利與義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由全國人大代表組成的,全國人大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集體行使最高國家權力。依照我國現(xiàn)行憲法和《全國人大組織法》的規(guī)定,全國人大代表每屆任期為5年,即從每屆全國人大舉行第一次會議開始,到下屆全國人大舉行第一次會議為止;補選代表的任期從補選產生之日到本屆人大任期屆滿為止。
現(xiàn)行憲法和《全國人大組織法》規(guī)定,全國人大代表的權利有:
1.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權利;
2.提出人事罷免案的權利;
3.提出質詢案和進行詢問的權利;
4.在全國人大召開的各種會議上的發(fā)言和表決不受追究;
5.在大會開會或閉會期間,非經許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審判;
6.對圍繞人大審議議題及有關內容,有視察的權利;
7.在出席全國人大會議和執(zhí)行其他屬于代表職務的時候,國家和社會應根據(jù)實際需要為代表提供保障。
全國人大代表的義務有:
1.必須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行使職權,保守國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xié)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2.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的聯(lián)系,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